一、引言
謠言作為一種古老的傳播媒介,在人類歷史上經歷了漫長而又復雜的演變過程。從傳統社會中的口口相傳到新媒體時代的病毒式蔓延,技術的發展與變遷令謠言呈現出越發頑強的生命力。尤其是在網絡空間逐漸滲透進現實生活的背景下,以微博、微信為代表的社會化媒體降低了信息準入門檻,成為社會信息交換的重要渠道。權威與民意、真相與表象、揭露與反轉等關鍵詞交織在一起,建構了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輿論環境,謠言也以更加復雜和難測的態勢摻雜其中,對社會秩序的穩定造成潛在威脅。
民間話語權崛起的背景下,公民個人有了更加廣闊的發聲空間,對公共事務的參與熱情也空前提高。謠言定義權、判斷權與治理權在話語空間中面臨博弈幾乎不可避免。這既是民眾權利意識被喚醒的表現,也是對當前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集上述三權于一身的反思,關系到正常的民意表達能否得到保障,以及如何科學有效地治理謠言,進而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因此,考察謠言定義權、判斷權、治理權在話語空間中的博弈與平衡問題具有重要意義,能夠進一步探究謠言傳播規律、合力消解謠言問題,也能豐富現有研究成果,為學界的相關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鑒。
二、概念辨析與文獻回顧
(一)基于傳播學視角的謠言:一個眾說紛紜的命題
謠言作為一種常見的社會心理現象幾乎與人類社會同在,從傳統社會的口頭傳播,到現代社會借助互聯網飛速蔓延,傳播媒介的更迭與信息的實時流通不僅沒有消滅謠言的土壤,反而日益擴大了其影響范圍。除了被心理學家長期研究之外,謠言在傳播學中也是一個眾說紛紜的熱門話題,盡管國內外傳播學者為廓清謠言的概念進行了各種努力,卻并未形成公認的定義。歸納起來,學界針對謠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
1.“未經證實”觀
對“謠言未經證實”的描述,以國外學者的謠言研究成果為主,其中奧爾波特(Gordon W.Allport)和波斯特曼(LeoPostman)為謠言下的定義最為人熟知:“謠言是一種通常以口頭形式在人們中傳播,目前沒有可靠證明標準的特殊陳述。”彼得森(Warren A.Peterson)和吉斯特(Noel P.Gist)也認為:“謠言是在人們之間私下流傳的,對公眾感興趣的事物、事件或問題的未經證實的闡述或詮釋。”這類觀點傾向于以中立的態度看待謠言,認為謠言符合人們的傳播意愿,在被可靠證據推翻之前同時存在被證實或被證偽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納普(Robert Knapp)還引入了謠言的非官方性質,認為謠言是“一種未被官方驗證而傳播的、對某一熱點說法采信的觀點。”但這里的“未被官方驗證”跟“未經證實”實質上異曲同工,都保留了謠言在被證實或證偽之前具備的雙重可能性。
2.“虛假捏造”觀國內學者在早期的研究中對謠言的定義傾向負面性,認為謠言是毫無根據的、捏造的謊言。如周曉虹教授認為謠言是“有意捏造的”,令謠言帶有了主觀故意的負面動機。郭慶光同樣從傳播動機出發,認為“謠言是傳播者主觀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信息”,劉建明則強調謠言與事實之間的關系,認為謠言是“缺乏事實根據的虛假消息”。匡文波、郭育豐為謠言下的定義則體現出對謠言的價值判斷,認為謠言“主要指故意捏造、散布的用于惡意攻擊的假消息”,突出了謠言出現和傳播過程中“惡意”的流露。
學者們從影響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對謠言消極作用的警惕不無道理,但與此同時,這類對謠言“捏造”“虛假”的描述不可避免地為其貼上了負面標簽,后續的相關研究也多集中在謠言造成的社會危害層面。然而現實生活中謠言有著極其復雜的成因與特征,若僅考慮謠言產生的無根據以及影響的消極性未免顯得有些狹隘,并忽略了謠言背后的社會心理因素以及可能產生的多重影響。泳教授不贊成“虛假捏造觀”,他認為這種定義會令謠言陷入“沒有根據”的窘境,而“堅持謠言沒有根據,就等于宣布那些信謠和傳謠的人都是不理智和反常的”,將其用于描述某些源于客觀事實、在傳播過程中部分因素被扭曲或夸大的謠言時難免有失偏頗。
3.“存在合理”觀
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傳播語境的變化和研究視野的進一步放寬,西方學者開始跳出對謠言真假判斷的傳統認知框架,以更寬泛的視角和更廣闊的維度來考察謠言,國內也有越來越多的學者摒棄了“謠言即謊言”的觀點,將研究重心更多地放在謠言的發生機制和傳播背景層面,以此來探討謠言存在的合理性。
胡泳教授將謠言看作一種社會抗議的手段,認為“謠言未必全是虛假的,有大量謠言后來證明并不失實”。這種潛在的真實性令信謠傳謠不再是簡單的從眾行為,而是具備了情緒抗爭的特點。美國法學家桑斯坦(Cass R.Sunstein)同樣認為謠言存在成真的可能性,認為“謠言既然產生了,至少有真的成分在其中”,這也在某種程度上解釋了謠言為什么容易流傳。
除了對謠言產生的動機持有不同意見之外,學者們也開始呼吁以一種客觀中立的態度來看待謠言,如周裕瓊認為“謠言未必是‘洪水猛獸’,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們內心真實的訴求”,將造謠與傳謠看作是消除焦慮情緒、緩解社會矛盾的集體交易行為,王燦發等人通過對重大突發事件中的謠言進行話語分析,認為“謠言是特殊語境下的異常對話形式,也是觀察社會輿情的‘哈哈鏡’”,同樣指出了謠言對舒緩壓抑情緒、消除緊張心理的作用。
時至今日,謠言的概念尚無定論,但國內外學者們的探索為我們研究謠言問題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和角度。本文傾向于國內學者李若建對謠言的陳述,其通過對20世紀50年代中國流行的謠言進行研究,認為“謠言往往是在把真實的成分重新建構的過程中,出現了位置錯配”。結合卡普費雷對謠言的研究成果,我們認為,謠言是在一定時間內契合公眾某種心理而得以傳播但其中某些成分未得到權威認證或已被權威證偽的信息。這里的“權威”既指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及其官員,也指主流媒體、專家以及謠言涉及的直接相關主體等。
(二)基于權力視角的謠言:定義權、判斷權、治理權三權消解與分流
法國哲學家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在其話語理論中曾系統探討過話語與權力之間的關系,“話語傳播著權力的影響,在整個現代社會體系中,它們是權力的替代品”,認為話語表達是人們獲得以及爭奪權力的手段和目的。謠言也是一種權力話語,它取決于誰最終有權力將某些信息確定為謠言,對謠言的定義、判斷與治理則是這種權力話語的外在表現形式。傳統媒體時代,政府等權力部門控制著包括媒體和新聞的話語權,以絕對的權威掌握著定義、判斷與治理謠言的權力。新傳播技術的賦權令普通個體擁有了更多接近和使用媒介的機會,話語權逐漸擺脫單極中心的控制并逐步下移擴展到民間。基于表達權的擴容,公眾爭取話語權的主體意識和角色意識也空前提高,其中官方與民間圍繞謠言問題展開的博弈令謠言的定義、判斷及治理權成為當下社會話語權爭奪的具體表現。
1. 謠言定義權:基于認識主體的價值立場或利益考量,將某些信息確定為謠言或將某種行為定性為造謠的權力
謠言首先是一種信息,“不僅透露出事物的狀態,更多的也是一種主觀認識或判斷”,一般性信息在傳播中成為謠言,必然要經過認識主體的主觀權衡與確認才能完成從信息到謠言的性質轉變。簡言之,確定一則消息是否是謠言取決于為其定性的認識主體,即誰掌握了謠言定義權,誰就擁有了將某些信息定義為謠言的權力。這里的謠言定義權,指基于認識主體的價值立場或利益考量,將某些信息確定為謠言或將某種行為定性為造謠的權力。
除了一些涉及私人或企業單位的謠言之外,在我國主要由政府及其權力部門掌握著謠言的定義權,民間話語權則處于相對缺失的被動地位。新媒介的涌現逐漸解構了這一不平衡的話語結構,公共權力部門定義謠言的絕對權威隨著公眾主體意識的覺醒不再被奉為神話,互聯網為輿論監督提供的便利也使人們逐漸意識到“謠言等負面信息的界定權不應全權交予政府這個同時被監督中的主體”,更有學者提出“界定權不能由某一個機構‘壟斷’,要有可驗證和制衡機構”,防止某些地方官員將不利于自己的言論定性為謠言,壓制正常的批評和反對聲音。由此可見,民間話語權提高的背景下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的話語權逐漸式微,其壟斷的謠言定義權也正在面臨來自其他主體的分權與爭奪。
2. 謠言判斷權:以客觀事實為基準,經判斷主體綜合多重標準后認定哪些信息屬于謠言或哪些行為屬于造謠的權力
判斷謠言本身并不是個純粹的客觀性問題,而是帶有價值判斷的主觀性問題,從這個角度來看,謠言判斷權與謠言定義權有某些相似之處,兩者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認知主體的主觀性影響。但定義權更強調主體立場,是認識主體通過既有知識經驗以及衡量利益關系后將某種信息確定為謠言的行為,判斷權則是以客觀事實為基本標準,對一則信息是否是謠言的判定必須有客觀事實作為參照物。相比之下,判斷謠言比定義謠言多了幾分客觀性,是在主觀認識范疇內尋找客觀依據的嘗試。因此,我們認為,謠言判斷權是以客觀事實為基準,經判斷主體綜合多重標準后認定哪些信息屬于謠言或哪些行為屬于造謠的權力。
謠言的判斷權長期以來主要由政府及有關部門掌控,一些民間機構雖然也能就科學、健康、衛生等領域內的謠言發表意見,但涉及社會安定、人民群眾生活的重要信息仍是“一切以官方為準”。不可否認的是,“作為權威的信息判斷者,官方對謠言判定權的合法來源具有正當性”。
但與此同時,這些經公共權力部門認定的謠言基本都具備民間自發產生并傳播、未得到官方證實、與客觀事實不完全相符等特點,倘若利用這些特點作為判斷謠言的方式的確簡單并且適用性強,但長此以往卻很容易陷入“民間造謠、公共權力主體辟謠”的思維定式中,似乎謠言只能來自于民間,辟謠只能由權威的公共權力主體來執行。而一旦公共權力部門或媒體發布的消息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不僅會令其陷入“以彼之矛攻彼之盾”的窘境,還會引發民間對所謂“官謠”的質疑,公共權力部門壟斷謠言判斷權的弊端隨著社會成員對謠言認識的深入逐漸凸顯。
3. 謠言治理權:責任主體基于強制或自愿以有效途徑消解謠言的權力
謠言在任何時代都是一個社會性問題,它因能夠引起普遍的興趣而被傳播,又在不斷的傳播中被賦予公共屬性。這種內容的公開性與傳播的廣泛性決定了治理謠言與每一個主體都息息相關,不僅需要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通過法律等強制性手段對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惡性謠言予以嚴厲打擊,更需要謠言涉及的機構個人乃至接觸到謠言信息的每一個個體自覺自愿地承擔起消除謠言的責任與義務。謠言治理權即是責任主體通過強制或自愿原則,以各種有效途徑消解謠言的權力。
目前,治理謠言主要依靠政府部門主導的官方力量,“政府通常控制大部分的信息,控制或影響各種媒體,同時擁有行政權力,因此在制止謠言方面是相當有效的”。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官方治理謠言與言論自由存在一定沖突,公共權力部門主導的刪帖、禁言等傳統治理方式常常會被看作是“干涉言論自由”的表現,當某些情況下公共權力主體與民間對同一行為持不同態度時,在獲得民間理解與支持之前的辟謠行為相當于間接表明民間意見的不合理性,導致辟謠后仍存在一定范圍內的反對聲音,有時甚至給辟謠行為蒙上“壓制異見”的陰影。“在理念上把自身作為真相的壟斷主體,在話語上認定公眾不明真相……給政府公信力帶來了毀滅性的災難”。新傳播語境下,官方主導的謠言治理權正在面臨著更多不同的聲音和更加復雜的信息環境。
綜上所述,盡管謠言定義權、判斷權及治理權目前仍主要掌握在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手中,但話語權的下移和擴大注定了這種壟斷局面不可能長久,多元主體的參與消解弱化了公共權力主體的絕對權威,謠言的定義、判斷及治理也體現出更加明顯的多元化特征。這既給目前的謠言治理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和壓力,也使本文針對謠言定義權、判斷權、治理權的研究具備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為我們接下來的考察提供了討論空間。
三、不同生成機制與公共
權力主體對謠言定義權的博弈
傳統媒體時代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掌握新聞話語權,對謠言的定義也往往具有無可辯駁的權威。隨著傳播語境的變化,普通受眾有了越來越多信息獲取平臺與意見表達空間,能夠從不同渠道獲得信息并互相補充,就自己感興趣的話題進行討論乃至形成合意。在這種情況下,謠言的生成機制更加復雜,并且越來越與民眾的集體無意識行為密切相關,此時公共權力部門對謠言的定義有時會與公眾認知發生沖突,其定義謠言的權力和權威也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挑戰。
具體而言,謠言在不同傳播環境下的生成機制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權威信息渠道不暢通,謠言順應公眾求知欲從偏移路徑流出
“求知是人的本能,當體制化的信息渠道不能滿足公眾的需求時,謠言可能成為公眾尋找真相的另類途徑”。日常生活中,公眾的權威信息主要來自于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以及媒體,政府的信息公開和大眾傳媒的及時報道為正常的生產生活提供了條件。除公共權力主體自上而下提供的權威信息外,互聯網的賦權和公眾主體意識的覺醒也令賽博空間成為公眾自發生產信息以及討論交換意見的公開場所,這使得正常情況下社會對謠言有一定的免疫力,權威信息與民間信息的良性互動能令大部分謠言消亡于真相面前。
然而面對突發性事件或社會危機,權力神秘化運作導致的權威信息匱乏會令民間意見迅速上升至信息環境的主導地位,此時“如果官方輿論出現‘選擇性失語’或‘絕對性失語’,網絡謠言便不可避免地成為‘不明真相’的群眾的替代性選擇”。
一旦公眾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及時獲知相關重要信息,不可避免地會利用其他手段互通有無,此時若將民間為滿足求知欲在不知情狀態下自發討論出現的言論偏差或失誤當作謠言,會令有關部門對謠言的定義陷入沒有說服力的尷尬境地,因為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定義謠言的權威性首先應該建立在信息公開透明的基礎之上,“政府不能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卻要指責別人造謠,這是邏輯的顛倒”,公共權力部門信息渠道不暢通的情況下仍將其作為定義謠言的絕對權威本身就有悖邏輯,受到來自民間的質疑也在所難免。
(二)社會情緒緊張之際,謠言作為宣泄或撫慰手段應運而生
“謠言是通過社會意義建構過程來減少焦慮和不確定性的一種嘗試”。社會穩定狀態下生產生活節奏有序進行,人們能夠通過正常的表達渠道進行意見交換,即便存在某些非理性的情緒宣泄也難以在短時間內造成大面積的情緒感染。
但當遇到突發性事件或公共危機時,社會緊張情緒被調動起來,問題或矛盾的暴露更是持續加劇了這種緊張感。在這一背景下,公眾針對危機的意見表達帶有強烈的情緒性和目的性,其中順應社會心理的部分即便缺乏真實性也很容易蔓延開來,產生“一石激起千層浪”的共鳴效果,此時謠言的產生就成了集體“創作”的作品,充當了非常時期宣泄或撫慰情緒的手段,以消除緊張感為主要動機大面積流傳。
這種謠言生成機制在一些關系到公眾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屢見不鮮。
公眾生存環境受到威脅,身處其中的普通個人缺乏抵御危機的能力,緊張狀態下無法做出理性科學的判斷,謠言順應人們或尋求希望、或抒發情緒、或排解憂慮的心理應運而生。盡管其中不乏別有用心的人惡意制造謠言,但謠言的流傳也在某種程度上折射出一種社會焦慮,即在社會情緒緊張之際,人們需要某種精神寄托來充當宣泄或撫慰手段。
這種情況下權威方對謠言的定義與社會認知常常會發生沖突,非典時期的“板藍根預防肺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卷土重來,就表明公眾普遍受到危機影響的情況下,趨利避害的自然心理已經遠遠超過了對權威主體定義謠言的信任態度。由此可見,謠言的生成有著極其復雜的心理機制,這些因素的難以把握與控制令定義謠言成為一種情緒先行的產物,也使得公共權力部門掌握的謠言定義權難以在認知上獲得統一。
(三)社交媒體強化謠言可信度和傳播力,媒體報道進一步擴大謠言暴露面積
社交媒體時代虛擬與現實之間的邊界逐漸消弭,謠言已經超出了傳統的人際傳播范疇,呈現出網上網下互相融合的特點。其中,微信作為現實人際關系的延伸本身就具備強連接的特點,謠言經由微信熟人社交的疊加、同質化傳播后,可信度和傳播力會成倍增加;而微博則融合了一對一傳播、一對多傳播、多對多傳播的特點,圈群化傳播與群體式參與為謠言的滋生與發酵提供了天然的溫床。
“網絡群體傳播和現實人際傳播的共謀,制造并擴大了謠言的傳播范圍”,而媒體反映議題出現的失誤也令謠言有了進一步擴散的可能。一方面,網民與媒體的雙向議程設置令一些民間議題得以被公開報道;而另一方面,新興的網絡化媒體往往把時效性當作判斷新聞價值的首要標準,有些民間議題剛顯露表象就被媒體匆忙報道和轉載,時常會出現報道時事實尚未完全發展、報道后事態發生反轉的情況,導致先報道、后辟謠幾乎成為一種常態。謠言“在尚未引起公眾大規模關注之前被新聞媒體以新聞形式加以報道,導致了受眾知曉范圍擴大化或公眾對該事件的真實性‘深信不疑’”。
媒體在無意之間成為謠言擴散的傳聲筒,其同時擔當的“傳謠”與“辟謠”角色也極大地破壞了媒體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使得日后在公共權力部門或媒體定義謠言時民間不乏反對和質疑的聲音。
謠言在不同傳播環境下有著復雜的生成機制,對謠言的定義要考慮主體動機、傳播環境、實際影響等多重因素,因此,即便傳統意義上的謠言常常帶有“非官方”的特點,經由公共權力主體發布或辟謠的信息是否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仍然會受到公眾的檢驗或質疑,有些時候“官方發布的信息不一定就不是謠言,而謠言的制造與傳播者也不一定全是非官方”。種種原因的存在令權威語境下的“謠言”并不總是能得到民間承認,倘若不認真對待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壟斷的謠言定義權被消解弱化的新變化,難免會因為對謠言的定義缺乏靈活性而引起民間話語的抵觸。
四、多重傳播特征制約公共權力
主體判斷謠言的標準
長期以來,政府、媒體等公共部門的辟謠通告是為謠言本身及造謠行為定性的必要步驟,但隨著公共權力部門壟斷謠言定義權的局面被消解,其對謠言的判斷權也同樣面臨挑戰,不僅“大眾媒體的權力被削弱,它單方面核實并確定哪些是新聞,哪些是謠言……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甚至連政府對謠言的判斷有時都受到來自民間的質疑。謠言的判斷權已經不僅僅掌握在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手中,謠言傳播特征的多重性也令“與事實不符”不再是判斷謠言的唯一決定性因素。
(一)失實程度不一:“謠言”與“事實”之間存在淵源
謠言并不全是無中生有的謊言,有相當一部分謠言發端于客觀存在的問題或矛盾,雖然與客觀事實存在偏差,但常常是對客觀事實的主觀反映。楊保軍教授的《新聞事實論》中說道,“正因為人在把握客觀事實的過程中,有可能在認識中改變事實的本來面目,對事實的判斷、陳述才有真和假的問題”。謠言實際上產生于把握事實的過程中,是在事實基礎上的主觀化再造,這種主觀化再造的結果未必與客觀事實一致,但往往含有一定的真實成分才能在傳播過程中被無限放大其中“真實”的細節,在此基礎上為多數人相信并進一步傳播。謠言與事實之間存在的淵源在某種程度上解釋了造謠和傳謠背后存在的客觀因素,同時也注定了從客觀事實到謠言這一過程之間具備多種演變的可能,僅以“與實際情況不符”作為判斷標準無形中將事實與謠言置于對立面,遮蔽了兩者之間的種種關聯。
實際上根據謠言與事實之間偏差程度的不同,謠言的失實程度可以被進一步細化成完全失實、部分失實、細節失實等更加具體的考量標準。以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事件中的謠言為例,“母豬開口說話,吃雞蛋防疫情”這類荒誕的謠言顯然與科學精神相悖,即便源自于對現實疫情的恐慌其內容也屬于完全失實;“湖北一電視臺主播戴口罩播新聞”的謠言則是由客觀存在的事件引發的解讀失誤,可以看作部分失實;而“人民大會堂一人一桌招待世衛客人”的謠言中,除了地點有誤之外其他內容基本屬實,應當認定為細節失實。總的來說,謠言與客觀事實之間的偏差程度因事而異,傳播過程中所產生的實際影響也不盡相同。
在一些引起公眾大規模討論的公共性事件中,真假消息互相摻雜、失實程度不一的特點更加明顯,在判斷謠言時若未考慮到這一點,只強調失實的部分而忽略其中真實的細節,在某些情況下會成為對言論表達的一種變相擠壓,甚至壓縮社會意見表達的空間。
(二)情緒影響認知:辟謠不止于真假判斷
謠言本身是沒有生命力的文本,只有在被人創作、傳播、再創作的過程當中才具備不同于平常信息的活力。某種程度上來說,人的主觀性統攝著謠言的主要特征,謠言流傳過程中呈現出的所有傾向實質上都是人的主觀傾向。奧爾波特曾把謠言概括為一種“完全的主觀情感狀態的投射”,“為正在起作用的情緒作解釋、辯解,并提供含義”。基于這一點,我們不難理解為什么謠言總是在社會面臨災難或危機事件時紛至沓來。面對一時之間無法解釋的危機,個體的恐慌、渴求、憂慮、憤怒等情緒極易被調動起來,并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判斷和認知,“受眾在情緒被激發后很難去辨別謠言信息的真實性,而是直接將這些內容看作真實信息加以接受并傳播”,此時謠言的傳播不僅僅是說服與被說服,更是集體間的情緒感染和認知同化。
在某些公共危機中,客觀問題和矛盾的暴露本身就易引發人們對現狀的不滿,信謠和傳謠在一定意義上成為情感宣泄和心理抗爭的方式。當壓抑的情緒積聚到一定程度、在謠言傳播過程中起主導作用時,“公眾關注的焦點不是事件的真假,而是情感的共鳴和情緒的宣泄”。
這種情況下的謠言有著驚人的繁殖能力,能夠在持相同情感傾向的群體中形成裂變式傳播,群體成員在情感動員機制的作用下迅速達成共識,不斷將謠言中的某些要素合理化以鞏固已有認知。權威部門在判定謠言時本就與受眾的原有認知存在沖突,倘若在辟謠時僅停留在真假判斷的層面而未照顧到謠言背后的社會情緒,不僅會引起公眾的抵觸心理,還可能會產生新一輪的次生輿情。
(三)立場左右態度:判斷標準難以統一
由于個體所處的社會環境、受到的教育程度、扮演的社會角色、掌握的社會資源千差萬別,人與人之間看待問題的角度也不盡相同,謠言在傳播過程中面對著異質性的受眾,自然也受到不同判斷標準的衡量,既可能被人堅定不移地奉為真理,也可能被視作是子虛烏有的謬誤。判斷謠言本身就帶有強烈的主觀性,每個人都會根據既有立場對謠言本身的真假做出判斷。互聯網上泥沙俱下,觀點的交鋒與碰撞無處不在,權威主體判斷謠言的標準和動機時刻面臨著受眾的拷問,在辟謠容易引發受眾認知失調的情況下,“他們會故意從既有知識體系中提取謠言或政治錯覺的證據信息,并以此來反駁辟謠或說服信息,從而緩解認知不一致所帶來的緊張情緒”。單方面的辟謠無法消除受眾因認知失調而產生的懷疑心理,這也是當前辟謠屢屢面臨信任危機的重要原因。
總而言之,謠言并不總是完全虛構的謊言,謠言的流傳與客觀事物、既有矛盾、主體認知等因素息息相關。判斷謠言并不是簡單地區分“真”與“假”,而是從判斷主體的角度出發去發現問題和認識問題的過程,將謠言判斷權完全交到某一方手上,難以保證立場和動機的客觀性。因此,公共權力部門壟斷謠言判斷權的局面理應得到扭轉,政府主導之下,媒體、專家學者、意見領袖、普通公眾等多方主體的共同參與和協商是大勢所趨。
五、各方在謠言協同治理中
實現權利與權力的平衡
互聯網時代的技術革命顛覆了以往的信息傳播模式,“信息的制造、傳播和使用權真正流向大眾”,精英祛魅與草根加冕、權威沒落與個體崛起在互聯網時代同時共存。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全民參與信息生產與傳播的格局已經形成,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壟斷謠言定義權、判斷權的格局既已被消解,謠言治理權的分配也應考慮到全民參與的傳播環境,改變傳統的單邊治理格局,發揮協同治理的力量。
(一)公共權力部門:完善法律法規,動態治理
治理謠言問題離不開法律的剛性約束,但目前我國對謠言的認定及處理方式尚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主要是以尋釁滋事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以及侮辱罪、誹謗罪等進行定罪及處罰,量刑標準和評價要素的抽象化、概括化令現實生活中的謠言治理常常陷入困境:一方面,在實踐過程中對謠言的定性和治理存在“層層加碼”的現象,即有關部門出于維穩的目的在上下層級的政策傳遞中會不斷提高信息的安全邊界,無形之中將更多與事實不完全一致的言論納入謠言治理的范疇;另一方面,對于那些并無明顯惡意,由于主觀猜測、解讀偏差、判斷失誤等原因產生的不準確信息,或是在事實未充分表露之前民間自發的討論與揭露來說,倘若簡單地將其認定為謠言并依法處理,不僅會傷害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的公信力,也會給“謠言”這一中性詞貼上擺脫不掉的負面標簽。
因此,科學治理謠言問題急需相關法律的完善和更新,根據謠言產生的實際危害設置精細化的認定及處理標準。
陳偉、熊波對網絡謠言的刑事歸責進行了考察,認為適用刑法的謠言應符合違法犯罪行為的主客觀一致原則,即“客觀行為直接指向損害的個人、集體、國家利益,主觀目的旨在內心惡意的實現”,這類謠言會對個人或社會造成一定的實際危害,理應運用刑法予以制裁。
而對于那些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僅僅是基于一定事實的意見表達來說,“應被視作行使憲法權利,合法表達意見,不應動用刑法或行政處罰來制裁”。
這種寬嚴相濟的處理方式不僅能防止謠言判斷標準的過于泛化,也能夠避免因為對“造謠”行為量刑的過于嚴苛引發寒蟬效應,為民間的自由討論留出合理空間。
除此之外,在對謠言進行認定及處理時也應當考慮到客觀事實本身是一個動態顯露的過程,媒體報道中尚且會出現更新、糾錯報道和“反轉新聞”,因此,一則消息、傳言是否是“謠言”不應草率立刻蓋棺定論,同時“對于‘錯誤的處罰’要有可撤回性”,敢于糾正因認知局限而出現的處理失誤。
這就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在執法時要動態治理謠言,不僅在認定及處理謠言之前需要根據事態發展多方面綜合考慮,已經證偽的謠言倘若被后續事實證明其可靠性,也應主動公布最新的調查結果,糾正公眾的錯誤認知,及時恢復相關主體的名譽。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維護有關部門在治理謠言問題時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二)媒體機構:規范操作標準,發揮新聞聚合作用
治理謠言除了發揮政府的主導力量之外,大眾傳媒的社會功能也不可忽視,日常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謠言仍然需要媒體的求證與澄清。
但在謠言的實際報道中,媒體常常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謠言的傳播與演變有著不同的發展階段,甚至有不少謠言隨著客觀事實的演變有成真的可能,媒體的前后報道也會因為真相的進一步顯露而呈現出明顯的前后不一,面臨著公信力被質疑的風險;另一方面,在謠言已經引起輿論但尚未得到權威證實之前,媒體缺少求證過程的轉載式報道不僅起不到肅清輿論的作用,反而在某種意義上成為謠言的“幕后推手”,令其以“信息”的狀態存在于受眾的印象中。為了避免陷入上述窘境,媒體首先應該轉變報道理念,在報道尚未得到權威認證的信息時秉承客觀公正的態度,不能提前預設立場將所有傳言都看作毫無根據的假話,“大眾媒體如果簡單地將所有謠言‘污名化’為虛假謠言,進而以‘不信謠、不傳謠’的態度處理,只能是自欺欺人”。
這就要求媒體在報道傳言時理應從觀點的直接提供主體轉變為信息的間接整合主體,發揮新聞媒體篩選整合信息的專業優勢,在聚合多方信息的同時對謠言進行長期追蹤與核查,以客觀中立的態度將事態的演變持續提供給受眾,正如馬克思提出的“報刊的有機運動”規律,媒體報刊要通過一個有機的運動過程來逐步揭示事物真相,而不是一開始就以“辟謠”的姿態直接宣判其為謠言。
其次,媒體在辟謠時也要規范操作標準,不能簡單停留在轉載式報道的層面,理應從澄清的角度出發,將謠言出現的社會原因、媒體進行核實的過程以及多方觀點的不同見解等作為報道重點,畢竟理想的傳播效果是使人們認清謠言,避免進一步信謠傳謠,而不是將謠言以新聞的形式留在受眾的印象中。
最后,人工智能顛覆了傳統的新聞制作流程,機器人寫作、算法推送等技術逐漸參與到媒體播發新聞的過程當中,這誠然促進了人的解放,卻也在無形中為“謠言跑過真相”埋下了隱患,畢竟機器無法思考、更無法做出價值判斷,缺少專業的新聞把關不僅容易造成謠言泛濫,還會嚴重影響媒體的公信力。
因此,媒體平臺理應堅守傳播倫理,由專業記者和編輯組成新聞審核團隊代替單一的機器把關,最大程度地降低虛假新聞的流通率。
(三)公眾:培養理性精神,增強信息識別與求真素養
奧爾波特(Gordon W.Allport)和波斯特曼(LeoPostman)提出的謠言流通公式R=IA(謠言流通量=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指出了謠言傳播的規律,一直以來都被學術界奉為圭臬。克羅斯(A.Chorus)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正后,提出“R=IA÷C(謠言流通量=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受眾批判能力)”,強調受眾在謠言傳播過程中發揮的主觀能動性,突出了受眾批判能力與謠言傳播之間的制衡關系。
謠言是公眾集體參與的作品,從產生到流傳離不開每一個信謠傳謠的受眾,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只要人人具備鑒別謠言的能力,就可以無限縮小謠言的傳播范圍和影響力。
而要從紛繁復雜的信息中辨別謠言,令謠言止于每個理性的公眾,就必須提高全民的新聞素養,令新聞素養成為公民素養的一部分。當每個公民都掌握了必要的新聞知識,了解新聞呈現與自在事實之間的聯系與差別,會以更加理性的目光來審視整個信息環境,思考接收與發布的信息是否客觀真實,進而從根本上減少謠言出現的頻率和傳播的范圍。
盡管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的存在,全民具有信息素養的理想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實現,但這一美好愿景也理應成為我們無限接近和為之努力的目標。美國學者比爾·科瓦奇(Bill Kovach)與湯姆·羅森斯蒂爾(Tom Rosenstiel)曾提出“懷疑性認知方式”六步法,為信息超載時代公民從虛假報道、傾向性報道中識別真相提供了具體的建議和步驟。
借鑒“懷疑性認知方式”,我們結合謠言在不同傳播環境下的生成機制及傳播特點,提出“謠言懷疑性求證”四步法:第一,是否有可信賴、可追溯的信源;第二,信息內容涉及的領域自己是否有發言權,是否有相關領域的權威專家發表意見;第三,是否存在反對聲音,反對聲音有無合理性;第四,任何時刻,避免盲從。
這四個步驟有助于培養受眾的理性思維和批判意識,避免在面對大面積的信息攻勢時放棄思考,盲目相信優勢意見或主流意見。特別是在某些突發性的公共危機中,社會問題和矛盾的暴露容易造成負面信息的病毒式蔓延,真假信息摻雜在一起使得信息環境更加復雜,此時公眾的理性思辨和懷疑求證精神對廓清輿論、營造良性的意見氛圍顯得尤為重要。新傳播語境下人人都是記者,新聞素養已經不僅僅是專業媒體人必須具備的素質,更成為現代人在面對信息爆炸時應該掌握的技能。消解謠言問題需要專業機構和權威主體的參與和引導,更要寄希望于有媒介素養和理性的公民,公眾辨別是非以及批判能力的增強是治理謠言問題的內在動力。
六、結語
“謠言是社會環境投射的影子”。社會進步的文明之光不僅沒有令謠言無可遁形,反而使得這一古老的傳播現象在時空更迭中變得愈加復雜和難測。
電子媒介取代傳統的口頭媒介成為新的謠言制造和傳播工具,信息社會拓寬無數的傳播渠道令謠言遍布每寸土地。技術和時代的變革無法消滅謠言存在的社會土壤,與謠言長期共存已經成為無法逆轉的趨勢。傳統語境下謠言常常被當作少數群體非理性傳播的畸形產物,政府等公共權力部門集謠言定義權、判斷權、治理權于一身,以管控思維對謠言進行圍追堵截的做法曾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
但隨著信息接觸和使用的平權化趨勢越來越明顯,謠言產生的頻率也越來越高,這表明謠言已經不僅僅是少數人的猜測臆斷,更是全民參與信息生產與傳播背景下的集體作品。倘若公共權力主體仍在理念上將謠言當作純粹的負面問題而忽視其背后的社會問題和情感訴求,會令造謠、信謠、傳謠、治謠成為機械的惡性循環,也在無形之中破壞了官方話語與民間話語之間的平衡。
互聯網技術賦權帶來民間話語權的逐漸崛起,公眾個體擁有了前所未有的意見表達空間,在權威被解構、公共權力主體被監督的全民傳播背景下,謠言定義權、判斷權、治理權三權下放已是大勢所趨。
在這場官方與民間圍繞謠言問題的話語博弈中,爭奪與沖突不是最終目的,平衡與和諧才是共同歸宿。以客觀中立的態度考察不同主體圍繞謠言定義權、判斷權的博弈現象以及最終通過協同治理實現的話語平衡,能夠促進個體意識覺醒、推動實現從被動接受公共權力主體權威到主動建構民間權威的轉變,也有助于反思當前謠言治理中存在的系列問題,為消解謠言尋找更加合理有效的解決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