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文明的成長史也是一部科學技術的發展史。而今,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科技驅動的數字革命,正推動人類社會邁入數字文明。數字文明普遍影響著包括法律在內的一切領域,由此催生出以數字時代法律問題為研究對象的數字法學。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提出,加快發展社會治理法學、科技法學、數字法學、氣候法學、海洋法學等新興學科。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進程和體量規模,決定了構建中國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不能也不應完全參照西方法學知識和理論,而應在明晰新的法律主體、客體和權利關系的基礎上,結合科學范式的研究邏輯形成具有原創性、普遍性的數字法學范式。
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核心要素
數據是數字時代最具活力的生產要素,我國率先將其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寫入政策文件之中,體現出數字治理的中國方案與智慧。構建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首要任務,是明確數據乃是數字時代法律問題的核心要素。
數據要素的價值實現是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的邏輯起點。工業文明利用勞動、土地和資本等傳統生產要素形成生產力,而數字時代則激活了數據這一新型生產要素。數據要素的非實體性、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決定了數據的復制、遷移、整合和分割的成本較低,有利于形成有序流通、價值循環的經濟模式。數據要素推動下的數字經濟“交易大爆炸”催生出聚合交易主體和交易行為的數字平臺,其能夠對數據要素價值鏈條施加巨大影響,一方面可能增強數字經濟的網絡和規模效應,另一方面也可能通過數據控制阻礙數據要素流通。
數據要素的權益模式是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的理論主線。數據要素和數字產業的特征形塑了數字法學的權益模式,主要包括“權利范式”和“利益范式”?!皺嗬妒健笔枪I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法律治理模式,核心是通過類型化、穩定的權利規則保障主體意志自由與決策效率,呈現為“資本要素—權利—價格”的邏輯。但“權利范式”的滯時性、一次性與數據要素價值創造的即時性、累加性需求相矛盾,數據產權也難以像傳統資產一樣明確界定權利邊界,因此,數字經濟的權益模式需要基于“利益”的范式。“利益范式”的核心是要素價值的實質分配,其突破權利形式化局限,根據各主體在數據生命周期中的貢獻動態分配收益,形成“數據要素—利益—價值”邏輯。數字時代需要兩種范式共同發揮作用,以“利益范式”推動數據要素融入生產架構之中,促使形成數據資源、數據產品、數據資產等,在轉化為可賦權的客體后,再重塑動態多元的權利機制。
數據要素的價值分配是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的重點方向。數據價值由多方主體共同創造,單一權利主體的獨占會抑制價值共享與生態協作,數據產權制度的固有缺陷可能導致數據價值和發展紅利難以被全體人民所共享,只有讓數據充分流動起來,才能實現更廣泛的利益分配。因此,應當形成依法規范、共同參與、各取所需、共享紅利的發展模式,構造公平、高效、激勵與規范相結合的數據利益分配機制,保護數據要素各參與方的投入產出收益,承認并保障不同利益主體的數據利益訴求,激勵全社會共同參與數據價值的創造。數據要素的價值分配還離不開科技助力,科技驅動型數據治理將數字社會中法律規則與技術工具融會貫通,以技術理性保障數據要素價值的有序分配。
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范式構建
在數字技術加速新質生產力形成、深度重塑社會生產關系的當下,中國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源頭只能是中國特色的數字治理實踐,并于理論與實踐之間持續性、反復性的驗證中得以完善。構建中國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時代意義,不僅在于揚棄西方工業時代的法學知識體系,更在于回應人類文明新形態下的法學理論創新和范式革命。
“范式”是一系列被普遍接受并可指導實踐的理論框架、思維模式、價值標準和行為規范的總和。從科學范式演進歷程看,科學研究存在四類范式。第一類為經驗科學范式,以理性思辨考察實踐所獲得的經驗材料以總結自然規律;第二類為理論科學范式,以理論模型解釋自然規律之原理;第三類為計算科學范式,旨在通過計算機等技術手段實現對現實世界的模擬;第四類為數據科學范式,強調以數據分析方法挖掘自然規律。今天,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日新月異,數據記錄和流轉更為可靠,人類認知的邊界不斷拓展,也為新的科學范式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中國特色數字治理實踐催生出中國特色的數字法學范式。數字法學范式是將人工智能、區塊鏈和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深度融入科學研究之中,通過重塑學科和研究方法邊界,以應對數字經濟機遇與挑戰的法學研究范式,具有結構性、統合性和規范性等特征。具體來說,數字法學范式的結構性維度體現為“平臺—數據—算法”的三維結構,即平臺作為新型法律主體,數據作為新型法律客體,而算法將法律行為代碼化影響新型法律關系的產生,三者共同塑造數字法學的法律框架;數字法學范式的統合性則要求打破學科之間、技術與規范之間的壁壘,在明晰技術本質的基礎上統合法律知識和方法論,將涉及平臺競爭、數據要素、人工智能等的綜合性法律議題納入統一的數字法學分析框架,形成系統化的法治路徑;數字法學范式的規范性在于,其不拘泥于靜態的文本,而是強調法律治理與科技治理的協同,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時防范技術異化風險。
數字法學范式的生命力于實踐中彰顯,其早期的典型案例當屬第三方支付的規范化。為滿足電子商務帶來的旺盛支付需求,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向相關企業發放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證。監管規則的明確,進一步推動第三方支付向平臺化演變,并利用數據流量優勢成為鏈接各類金融科技的核心業態。2018年出臺的電子商務法是我國首部對電子支付進行規范的法律,部分條款在全球范圍內具有首創價值。第三方支付的規范化體現了法律和科技協同治理、突破學科界限的特點。此外,杭州網絡水軍民事公益訴訟案、北京的人工智能模型侵權第一案等司法判決,也表明數字法學范式并非抽象理論,而是通過具體法治實踐不斷塑造著數字時代的治理規則。隨著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技術嵌入現實世界的程度不斷加深,數字法學范式持續推動法律體系圍繞數字社會進行適應性變革,推動法治文明向數字化、智能化躍遷。
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完善方向
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應當是以中國為觀照、以時代為觀照,著眼于解決現實問題的動態演進體系。構建這一知識體系,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向性問題。
一是服務新質生產力的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奠定了數字法學的物質和技術基礎,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和科學范式也應伴隨新質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調適,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構建以數據要素為核心的數字法律關系基礎制度,以法治確保新質生產力的潛能得以充分釋放。針對新質生產力跨領域融合的特征所帶來的技術標準、權責劃分、監管協同等難題,應運用好數字法學范式的結構性、統合性和規范性原理,打破學科、部門、技術與法律的壁壘,助推同新質生產力更相適應的生產關系的形成。
二是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創新?!袄妗獧嗬倍采臄祿貦嘁婺J剑饬斯I經濟時代單一權利范式無法有效激活數據要素價值的困境,而數據要素價值收益的公平分配還需要進一步的理論和制度創新。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應當重視在科學范式指引下推進數據收益分配理論研究,通過融合法律和技術手段推動多元主體公平分享數據要素收益。
三是引導人工智能向善。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廣泛應用于社會各領域,全產業在高性能、低成本的人工智能加持下向著“智能互聯”躍遷,人工智能平臺可能成為新的“元平臺”。以基座大模型為例,基座大模型在數據、技術和資金方面的優勢賦予其天然壟斷性,其所進行的數據聚合行為導致數據權利因結構消解而喪失適用空間,現有的法律框架在應對具有數據聚合性、算法隱蔽性的人工智能挑戰方面效力極其有限。如何避免人工智能平臺的壟斷傾向,需要運用區別于傳統法學思維的數字法學自主知識予以回應,在尊重人工智能發展客觀規律的基礎上,引導人工智能向善。
四是營造有利的涉外法治環境。以近年來中國“出?!逼髽I屢遭歐盟數據執法機構天價罰款為例,數據已經成為外國貫徹政治意圖、打壓中國企業的常用手段。應審慎處理涉外數字資產糾紛,增強我國在數字金融領域的國際規則影響力。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強調中國原創智慧,而真正的原創智慧必須能夠經受國內國際的檢驗。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應當包含應對跨國數字法律風險的內容,并進一步將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作為一項全球制度性公共產品向全球范圍供給,自覺承擔彌合數字文明轉型鴻溝、改善數字治理赤字的歷史使命。
(作者分別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