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從國家戰略高度和進入新發展階段要求出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是推動技術創新與經濟增長的核心資源,知識產權保護為數據的生產者、加工者和持有者提供激勵,推動數據資源的創造和創新,對于數據驅動的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新興領域至關重要。構建科學高效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有助于有效維護創新主體合法權益,提升我國數字經濟競爭力。
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推動數字經濟繁榮
在全球數字化轉型加速推進的歷史進程中,數據成為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并列的關鍵生產要素。在數字化技術環境下,作品等智力成果以數據為載體時,其本質屬性并未改變,仍然屬于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知識產權法在這一環境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通過賦予創作者對其智力成果的專有權利,保護其合法權益。
保護數據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成果,進而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在于通過賦予創新者專屬權益,激勵其投入資源進行創造性活動。促進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權益保護與利益合理分配,需要加強構建完善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系統化保護以數據作為載體與表現形式、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數字經濟時代,數據要素的戰略價值日益凸顯,構建完善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已成為推動創新發展、維護數字主權及促進數字經濟繁榮的重要支撐。
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具有投入大、易復制、風險高的顯著特點。隨著數據技術的廣泛應用,各種數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屢見不鮮。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發展引發了許多新型著作權侵權情形,如未經授權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本、圖片、音樂等數據進行人工智能模型訓練、數據衍生品濫用等。這些數據承載著多種權益,單一部門法律無法實現對數據的完整保護,需要通過構建協同性高、銜接性強的數據法律框架,確保數據權益保護與數據流通利用的平衡。
我國作為數據大國,擁有海量數據資源和廣闊的應用市場,必須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維護國家數字主權的同時,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特別是在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的國際競爭中,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面對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的新形勢和數字經濟發展的新要求,我國必須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思維,通過制度創新與多元治理相結合的方式,加快構建既符合國際規則又體現中國特色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我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探索
我國高度重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現有法律體系中,著作權法為數據保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主要針對創作者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數據及數據集進行保護。然而,隨著數據作為重要生產要素在數字經濟中的核心地位不斷提升,僅依賴著作權法已難以滿足對數據確權、流通和使用的全面保護需求。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應運而生。202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北京、上海等8個地區開展數據知識產權工作試點,填補了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登記制度的空白,強化了數據流通的合法性與安全性,不僅給數據交易、共享及利用提供了規范化的操作框架,也為司法實踐中的數據侵權糾紛提供了初步的裁判依據,有助于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和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202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新增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貴州、陜西9個地區作為數據知識產權試點。這一擴展目的在于推動全國范圍內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的深化,通過試點地區的經驗積累,完善數據產權登記體系,促進數據資源的合法流通與高效利用,助力數字經濟的持續繁榮與高質量發展。此舉也標志著我國在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向更廣范圍、更高水平邁出了堅實一步,為構建科學、公正的全國性數據治理體系奠定了基礎。
但是,我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仍處于探索階段,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體系。例如,對登記對象的定義標準不清晰,登記的具體范圍與權利屬性尚未確定。這種模糊性不僅增加了實際操作的復雜性,還可能導致權利歸屬的爭議。并且,目前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多為宣示性登記,登記效力的法律保障不足。同時,現階段數據相關技術與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存在不適配的問題。盡管區塊鏈等技術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提供技術支持,但在實際操作中,數據登記的技術保障和監管能力不足,登記系統對數據真實性和數據權屬的審核能力有限。一些試點缺乏高效的技術支撐體系,導致登記數據的安全性與可信度難以充分保障。
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路徑與策略
完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建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性法律框架,準確界定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概念及內容,明確數據知識產權的歸屬、利用規則和保護邊界,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基本遵循。細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規則,根據數據收集、處理、存儲、傳輸、使用等環節的具體要求,以著作權法對作品數據和數據集的保護為基礎,完善作品數據合理使用制度,處理好數據權益保護與數據流通利用之間的關系,在保護中促進新興技術開發與數字經濟發展。健全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配套制度,完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交易制度、管理制度等配套機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制度,規范數據定價方法。設立專門的數據權益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提供高效便捷的權益救濟渠道。
構建協同共治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政府部門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監督管理。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數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注重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有機結合,形成監管合力。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發揮行業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政府、企業和用戶之間的良性互動。鼓勵企業創新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模式,開發數據安全技術提升保護能力,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技術防護措施。通過政府、企業、學術機構等多方協作,共同推動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設。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業承擔技術研發和商業應用責任,學術機構則為相關法律和技術問題提供智力支持。提升公眾數據權益保護意識,培養負責任的數據使用習慣。建立公眾參與機制,鼓勵社會監督,形成全民參與的保護氛圍。
推動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跨境協作。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數據資源已成為國家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提升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不同國家在數據權益與知識產權保護政策上的分歧,增加了國際數據治理的復雜性。應積極參與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規則的制定,提出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推動建立全球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為跨境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提供規范化指引。支持設立國際數據糾紛解決機制,共同打擊數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交流合作,學習借鑒先進經驗,共同應對挑戰。
??(作者:徐雨微,系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