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發展趨勢和規律,加緊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應用規范、倫理準則”,“推動各方加強發展戰略、治理規則、技術標準的對接協調,早日形成具有廣泛共識的全球治理框架和標準規范”。當前,人工智能技術產業飛速發展,全球科技競爭博弈日趨深化,高質量推進我國人工智能法治建設,必須放眼全球、統籌國內外,真正形成對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以及有序發展的法治保障。
人工智能法治與涉外法治的屬性特質相通
黨中央提出,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基本屬性上,涉外法治是國內法治的重要延伸;在目標設定上,涉外法治是我國參與世界法治文明建設的重要路徑。而人工智能法治的屬性特質,則使其天然成為涉外法治的關鍵領域。
在涉外法治的知識構成中,按照所含涉外因素的多少,可將國內法治、涉外法治、國際法治、外國法治等排列組成光譜,涉外法治處于僅有域內效力的國內法治和聚焦國際規則的國際法治之間。涉外法治中的“涉外”,是指國內法治在涉及國外事務時效力向域外的影響和延伸。在這個意義上,涉外法治建設一方面秉承憲法至上的基本原則,著重體現國內法治的特性,另一方面則與國際法治乃至外國法治存在外延交叉。人工智能法治恰是國內法治中涉外因素較高的領域,盡管其主要立足國內治理,但其技術研發、數據訓練、算法部署、產品應用往往超越地理疆界,形成高度互聯互通的全球生態系統。這種全球價值鏈合作的分布式架構,使得人工智能法治包含大量涉外因素。無論是跨境數據流動中的數據主權爭議,還是人工智能產品服務的管轄權之爭,人工智能法治從構建之初就必須從理論和實踐維度積極回應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銜接融合,實現技術治理的內外聯動與法治建設的協調統一。
涉外法治是我國參與世界法治文明建設的重要路徑,人工智能法治是其關鍵領域。當前,國家競爭力不僅體現為技術和產業的直接競爭,更日益演化為法治軟實力與制度引領力的深層次競爭。我國人工智能法治的構建,在國內層面旨在通過健全法律規范、完善治理機制,推動技術創新與產業健康發展;同時還承擔著涉外法治的重要使命,即主動參與和引領全球人工智能規則體系與技術標準的制定與協調。隨著我國人工智能技術水平持續攀升、產業規模位居全球前列,全球科技生態和科技供應鏈布局正在發生改變,中國成為新的創新驅動中心,大量企業和平臺“出海”經營。在此背景下,中國人工智能治理理念與法律實踐也將隨著科技與產品服務的輸出逐步走向國際,尤其是在算法規制、數據跨境、倫理治理等關鍵議題上,我國的法治經驗將成為提升國際話語權的重要路徑。
由此可見,涉外法治以國內法治為基、參與國際法治秩序建設的核心屬性要素,與人工智能法治邏輯相通。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人工智能法治既屬于典型的新興領域,又是事關國家安全的重點領域,理應成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關鍵著力點。
人工智能法治與涉外法治的立足本位有別
人工智能法治與涉外法治既有屬性特質上的相通之處,也有立足本位上的不同之處,這也決定了人工智能法治與涉外法治在建設目標上的差異。人工智能法治立足國內法律治理,首要的是實現人工智能的良法善治,進而影響輻射至涉外與國際法治的相關事務。涉外法治立足以法治方式在與外國交往時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進而促進國際法治進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換言之,人工智能法治的本位是國內法,而涉外法治的本位是國內法治與外國法治的交叉融合領域。
從歷史維度看,中國的涉外法治建設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涉外法治的發展壯大,本質上是由于我國經濟實力與國際影響力不斷增長,需要以法治方式在與外國交往時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因此,涉外法治的主要內容是國內法治與外國法治都接受或認可的相關制度,是對國內法治的功能拓展。同時,涉外法治雖然對國際法治發揮作用,但一般只有在需要履行相關國際法義務時,才涉及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的約束力和影響力的問題。因此,涉外法治突破了國際法學的學科依賴,構成了新的理論領域。
人工智能法治則是扎根國內人工智能技術產業發展而產生的,其發揮對外影響的方式主要是基于技術、產品與服務體現出的價值理念,在全球價值鏈合作中推動他國與國際社會對中國法治制度與文化的認同與接受。從其影響全球治理的路徑上看,更類似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天下觀”——一種基于秩序而非基于主權的影響邏輯。如在價值理念層面,中國人工智能法治的基本原則是“以人為本”,既與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宣稱的人本原則表述相同,又蘊含著中國人工智能法治的“人民性”特征,即以最廣大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與落腳點,圍繞人民福祉,注重回應和滿足人民需求。
盡管人工智能法治與涉外法治在立足本位上有所差異,但兩者在價值理念上有共同之處。我國主張人工智能發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智能向善的原則,強調人工智能是全球公共產品,推進全球共享與技術普惠,這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指引下的涉外法治建設一脈相承。也正是基于此,推進人工智能法治建設應嵌入涉外法治視角,基于外向型經濟發展需求,服務人工智能技術、產品和服務“出海”,積極發揮中國對全球人工智能規則制定的積極影響。
推進人工智能法治建設應秉承“內外貫通”理念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就是要將兩個體系統一規劃、統一安排、統一部署,共同調配資源,使二者相互促進、共同進步。秉承“內外貫通”理念推進人工智能法治建設,應當在相關制度設計之初就嵌入涉外法治視角,考量域外效力、全球合作與國際影響。
第一,擴展涉外法治內涵與法律淵源。一是內涵層面的擴展。目前,涉外法治的內涵多以對外關系為中心進行闡釋,其淵源包括國內法中的涉外法律法規、雙邊或多邊條約或協定、國際性組織的重要國際法文件、習慣國際法等。尤其對國內法中涉外法律法規的理解仍較為狹窄,常限于對外關系法、反外國制裁法、外商投資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抑或相關法律中的涉外條款。人工智能風險治理具有跨國境外溢效應與跨領域的系統性,人工智能法治建設中必然要對全球合作與共同責任的共生結構做出回應。因而,構建內外貫通的人工智能法治,并非增加若干涉外條款,而是從立法、執法到司法實踐,都預設其可能產生的全球協作與域外效力。二是法律淵源層面的擴展。在推進人工智能法治建設中,硬法規范數量有限且增速緩慢,技術標準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例如,我國全國網絡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出臺的若干強制性技術標準,起到了事實上的監管指引作用。再如,歐盟《人工智能法》僅提出規范要求,將具體技術細節留給歐洲標準化機構制定標準。目前,全球治理規則尚未形成共識,國內外人工智能企業、標準國際組織正在積極推動標準制定、互認等工作,以更好適應人工智能技術產業的跨境特征。
第二,做人工智能法治的議程設置者。當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既處于多元競爭狀態,又處于從原則到法律的制度落地階段。歐盟通過《人工智能法》確立了“基于風險”的治理模式,美國強調企業自律與技術推動,巴西、日本、韓國等國紛紛出臺人工智能立法。我國應把握這一關鍵窗口期,同步推進制度創新與規則傳播。尤其要通過主動解決世界各國人工智能立法中的共性與棘手問題,提前設定規則話語場域,主動策劃、積極引導,推動全球范圍內對中國規則的認知、接受與適用。例如,依照我國法律在人工智能服務應用中推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模式”,已經被一些國家的監管機構借鑒。又如,中國人工智能法律制度在虛假信息內容治理方面的一系列做法,為其他國家提供了有益經驗。綜合看來,在軟法層面,我國可以繼續加強人工智能倫理規范、技術標準、行業準則的制定,并以自愿性、技術性、合作性為導向,提高在國際標準體系中的接受度;在硬法層面,可圍繞全球普遍關注的算法公平、人工智能濫用等議題,通過雙邊協定、區域合作、南南合作等形式,實現法律規則的國際適用。
第三,以人工智能法治塑造全球開源模型治理未來格局。面對人工智能發展帶來的快速變革,傳統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已不足以涵蓋復雜場景,出現了“數字法域”等新范式。跨國技術社區的準則、平臺治理政策以及國際技術標準,構成了一種由數字生態自主演進的法律秩序。當下,人工智能治理正體現出這一趨勢,開源社區自治與開源模型治理就是典型代表。尤其在DeepSeek-R1等開源大模型發布后,中國開源模型的國際影響力顯著提升,圍繞其引發的“負責任開源”議題也逐步進入政策與法律討論主場。例如,社區共識中的模型訓練數據合法性、公平性測試要求、模型更新透明度等,正逐步成為技術治理的“軟法”形式。因此,開源社區規則等將在客觀上影響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底層結構。在此背景下,開源治理規則體系的建立,不應局限于國內開發者之間,而應預設其國際交互性——包括外國開發者的參與、境外部署時的合規責任、跨國衍生模型的溯源機制等。這種更加分布式、去中心化的人工智能開發與應用生態,意味著中國在構建本國規則的同時,也應實質性地介入并塑造全球開源模型治理的未來格局。
總之,法律不僅是制度安排,更是一種治理文明。在人工智能技術產業“出海”之際,其背后的法律制度也需“隨行”。構建內外貫通的人工智能法治范式,能夠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中國方案”,并通過平等協商與技術合作,推動全球人工智能共治、共享與責任共擔,共同繪制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藍圖。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