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協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將政府協商與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共同明確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并提出要扎實推進政府協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指出要“完善協商民主體系,豐富協商方式,健全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平臺,加強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深入探究政府協商的內容特點、發展現狀以及完善路徑,進而充分發揮政府協商的顯著政治優勢,是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題中應有之義。
政府協商是以行政系統作為組織主體開展協商活動的協商民主形式。在這種協商形式中,政府與公民個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通過平等對話、討論的方式,協作解決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事宜。政府協商是協商民主在行政領域的實現形式,是政府與社會各方面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進行協商的過程。例如,各級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協商機制,實現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又如,政府在執行公共服務、民生建設等具體行政事務時,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與有切身利害關系的公眾進行溝通協商等。
從保障民主和服務民生的角度看,政府協商能夠有效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能夠在民眾與政府之間增強溝通、增進理解、擴大共識,在普遍的參與、廣泛的對話以及深入的協商中,增強民眾對于各種立法和決策過程的理解和認知,以及對政策結果的認同和支持;能夠使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規范化的渠道有序擴大民眾的政治參與,拓寬普通民眾參與政治生活和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廣集民智、廣納民意。從提升政府自身能力的角度看,政府協商能夠有效整合政府行政力量,優化政府職能配置和機構設置;能夠使行政機構的責任內容和權力邊界更加具體化、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政府決策的科學性、有效性,從而提高政府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此外,政府協商能夠充分調動各方面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于促進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治理路徑的多樣化以及治理效能的顯著提升,在合理劃分政府、社會、市場的角色與責任的基礎上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作為我國協商民主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協商在提高政府公信力、豐富協商民主形式等方面發揮了較大的作用。同時,政府協商的實踐探索也還面臨參與積極性不高、信息開放程度不足、協商成本高、協商有效性不足以及選擇性協商等挑戰。政府協商的實際運行狀況同參與協商的多樣化現實需求之間仍然存在差距,在形式、內容以及成效等方面都有待進一步優化。此外,整體上看,政府協商的發展水平存在明顯差異,部分地區存在對政府協商的重視程度不夠、積極性不足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與挑戰,既要通過加強理論研究為政府協商提供智力支持,也要進一步構建科學合理、規范有序、簡便易行、民主集中的協商體系,健全政府協商機制。
持續提升人民群眾對政府協商的參與度。和其他協商民主渠道一樣,政府協商強調平等參與、充分討論、達成共識,需要一個開放、包容、和諧的協商環境。但在政府協商中,社會公眾面臨著信息不對稱、協商動力不強的問題,有的即使參與協商也并未充分地、坦誠地、自主地發表意見,影響了協商效果。對此,一是強化政府信息公開。信息是政府協商的重要支持因素之一,開放獲取充分的、準確的信息既是公眾對政府的正常訴求和期望,也是提升政府協商參與度的重要基礎。政府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制度規定,根據工作實際制定并公布協商事項目錄,明確所應提供的信息事項,盡可能減少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參與積極性不高等問題,推動形成更為平等的協商關系。二是進一步提升協商活動的親和力。作為協商主導者,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政府協商活動的親和力,秉持包容和尊重精神,積極創造條件,關注與民眾、社會之間的多元溝通、理性對話,充分吸納并審慎考量每一個參與者的意見,并在程序設計上增強對協商參與者的專業支持和技術支持,真正發揮政府協商功效,讓人民群眾能夠有效參與到政府協商過程之中。
穩步提升政府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開展政府協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協商主體、協商內容、協商程序、協商方式等要素的協同。對此,要以制度建設、機制創新為抓手和著力點,構建科學合理、規范有序的協商體系。首先,進一步健全政府協商的具體制度,完善政府協商議題的征集和確定制度、社會公眾的參與制度、協商結果的反饋制度以及監督和問責制度,提升政府協商實踐的制度化水平。其次,健全和創新政府協商的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意見表達、決策咨詢、利益協調、力量整合、決策執行、結果反饋等方面的機制,保障政府協商的規范化、程序化,提升政府協商的可操作性。最后,健全政府協商與其他協商形式的銜接機制。積極探索促進政府協商與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有機結合的方式,從而增強政府協商的整體效能。
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有機統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民協商民主素養、協商主體的參與能力以及政府治理能力等要素制約著政府協商的展開,而我國人口規模巨大的現實國情又加劇了公共事務的復雜性和利益協調的難度。因此,扎實開展政府協商,既要加強頂層設計、系統謀劃,堅持政府協商的原則性和統一性,也要賦予地方一定自主性,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政府協商模式,增強政府協商的適應性、靈活性和有效性。當前,我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各項規范性制度也為當地的政府協商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例如,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府協商的實施意見》、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協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協商事項目錄”等,都為政府協商的實施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礎。在自主探索過程中,既要保持政府協商的開放性、多元性、交互性,也要激發和調動各方力量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做到群策群力、集思廣益。